發布日期
2021年02月02日
公告內容
自2021.4.10起修訂信用卡代繳停車費約定事項第十一條如下:
條目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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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人在未終止委託代繳前,如有信用卡申請停用、遭強制停用、掛失不補發、到期不續卡等信用卡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情形,則由 貴行逕行終止本代繳契約並通知台灣票據交換所。若因上述情事致影響本人權益,由本人自行負責。 | 本人在未終止委託代繳前,如信用卡契約解除或終止,則本代繳契約視為終止,若因此致使對本人不利情事,由本人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