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9年07月31日
公告內容
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公告:
修正後條文(以下為重要資訊自2019.8.1生效) | 修正前條文 |
---|---|
第十四條(繳款)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前項繳款截止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持卡人各卡當期新增一般消費款項之百分之十,加計預借現金(含代償)交易金額及前期未繳之非分期信用卡消費款項之百分之五。前二項合計如低於新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仟元計(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但若前期循環信用餘額加計當期總消費金額低於新臺幣壹仟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則以該低於新臺幣壹仟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之總額計,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定期定額基金金額、分期交易之當期期付金、循環信用利息、分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持卡人如同時持有發卡機構二張以上之信用卡者,其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各卡最低應繳金額之總和。(以下略) |
第十四條(繳款)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前項繳款截止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持卡人各卡當期新增一般消費款項之百分之十,加計預借現金(含代償)交易金額及前期未繳之非分期信用卡消費款項之百分之五。前二項合計如低於新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仟元計(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定期定額基金金額、分期交易之當期期付金、循環信用利息、分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持卡人如同時持有發卡機構二張以上之信用卡者,其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各卡最低應繳金額之總和。(以下略) |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第二項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以發卡機構依持卡人往來及信用狀況給予之循環信用利率〔最高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日息萬分之四點一一(為標示之便,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實際利息計算仍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日利率為準。)〕計算至該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發卡機構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兼採浮動式利率及固定式利率,該浮動式利率=發卡機構放款基準利率(每年1、4、7、10月之15日於發卡機構網站公告,遇例假日則順延)+各等級適用之加碼利率(該加碼利率區間為2.31%~9.31%);該固定式利率為15%。持卡人適用上述浮動式利率或固定式利率,係由發卡機構定期依各客戶的「繳款紀錄」、「卡片使用情況」、「聯徵中心債信紀錄」及發卡機構之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風險損失成本等,每3個月重新評定各客戶的差別利率等級(評定利率等級為最高等者,適用固定式利率;其餘適用浮動式利率),等級調整以每年3、6、9、12月帳單日期次日為異動生效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壹仟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第二項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以發卡機構依持卡人往來及信用狀況給予之循環信用利率〔最高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日息萬分之四點一一(為標示之便,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實際利息計算仍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日利率為準。)〕計算至該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發卡機構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採浮動式利率,該浮動式利率=發卡機構放款基準利率(每年1、4、7、10月之15日於發卡機構網站公告,遇例假日則順延)+各等級適用之加碼利率(該加碼利率區間為2.31%~9.31%), |
刪除 | 第二十四條(連帶保證人) 發卡機構得視信用卡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於確有必要時請求其提供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對持卡人所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全部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連帶保證人得以書面通知發卡機構終止保證契約,並就書面通知到達發卡機構前持卡人所發生之債務,仍負連帶清償責任。 連帶保證人通知終止保證契約後,有足以變更或減少發卡機構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得請求持卡人於所定期限內另提連帶保證人或降低、取消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